元 智 大 學 有 庠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91學年度入學適用〉

 

 

90.05.14八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0.06.20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

90.07.06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核備通過

91.04.10九十學年度第次獎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1.06.17九十學年度第二十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1.07.22第六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核備通過

 

第一條:本校創辦人徐有庠先生為獎勵本校成績優異同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大學部學生有庠獎學金之資格與獎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凡參加甄選入學制或考試分發制進入本校,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在累計百分比前5%以內對應之總級分者,給予貳拾伍萬元之獎學金。上述學生之一至三年級任一學年成績班排名為各班前三名,且操行甲等以上者,下一學年將繼續給予貳拾伍萬元之獎學金。

二、凡參加甄選入學制或考試分發制進入本校,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在累計百分比前10%以內對應之總級分者,給予參萬元之獎學金。

三、鼓勵各系自主規劃系所特色,每學年給予新生每班最高拾伍萬元獎學金額度自行運用,適用對象為本校大學部學生,含依「推薦甄選入學制度」及「申請入學制度」錄取本校之學生。該款項若於入學年度未全額發放,各系得辦理保留,鼓勵學生爾後在校之優異表現。惟各系應訂定給獎之實施細則,提報各學院核備。

四、自二年級起,凡上學年學業成績名列各班前三名,操行甲等以上者,分別給予壹萬伍仟元、壹萬貳仟伍佰元、壹萬元之獎學金。

五、前述四款之獎學金於同一年度不得重複申請。

六、獎學金期限大學部最多發給四學年

第三條:本校研究生有庠獎學金之資格與獎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凡各大學(研究所)畢業生名次為各系(研究所)前5%者,給予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

二、參加本校招生考試(含甄試)名次達碩士班實際錄取人數前10%之正取生(以四捨五入計,含甄試),或同時錄取相關國立大學研究所正取者,給予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相關國立大學名單由各系(所)先行提報學務處核備。若總錄取人數不足五人,則取其第一名。

三、參加本校招生考試(含甄試及直升),博士班錄取之正取生,得申請相當於一學年學雜費之獎學金。

四、自二年級起,碩士班凡前學年學業成績及實際研究表現為總人數之前10 %(以四捨五入計)者,給予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博士班至多給予該系(所)學生人數50%(以四捨五入計)該年度該生一學年學雜費之獎學金,但以壹萬陸仟元為下限,由各系(所)自行分配。惟各系(所)應訂定給獎之實施細則,提報各學院及學務處核備。

五、在職生均不適用本辦法,在職生之認定由審查細則另訂之。以上學生總人數計算皆以實際報到人數但不含在職生計。

六、獎學金期限碩士班最多發給二學年,博士班最多發給四學年。

第四條:() 本校二年制技術系在職進修班有庠獎學金之資格與獎助金額,依各系獎助辦法之規定辦理,依班級數每學年給予每班五萬元分配至各系。

第五條:申請及審查程序依本校「大學部有庠獎學金審查細則」及「研究生有庠獎學金審查細則」規定辦理申請及審查。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