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有庠獎學金設置辦法〈92學年度入學適用〉
80.04.30 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84.05.17 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85.12.12 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87.07.29 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88.07.22 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9.07.12 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90.07.06 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91.07.22 第六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核備通過
92.03.10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2.03.24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三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創辦人徐有庠先生為獎勵本校成績優異同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研究所新生有庠獎學金之資格與獎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凡參加甄選入學制或考試分發制進入本校,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在累計百分比前3%以內對應之總級分者,或指定科目考試為錄取學系採計科目(至少三科)成績原始總分在累計百分比前3%者,給予貳拾伍萬元之獎學金。上述學生之一至三年級任一學年成績班排名為各班前三名,且操行甲等以上者,下一學年將繼續給予貳拾伍萬元之獎學金。
二、凡參加甄選入學制或考試分發制進入本校,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在累計百分比前5%以內對應之總級分者,或指定科目考試為錄取學系採計科目(至少三科)成績原始總分在累計百分比前8%者,給予參萬元之獎學金。
三、凡參加本校研究所招生考試之成績優異的正取生,依該年度招生簡章之規定,給予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
〈茲因招生簡章中皆未註明「成績優異」之認定方式,在觀念上恐怕會有落差,乃於 92.04.28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五次行政會議中提出釋意,並作出以下之決議:
1、 凡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之正取生,於各大學畢業生名次為各系前5%者,給予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
2、 鼓勵各系所自主規劃系所特色,碩士班新生每學年給予:學費×【實際錄取人數×10%〈四捨五入〉】之金額分配至各系(所)依實施細則自行運用。
3、 凡參加本校博士班招生考試〈含甄試及直升〉之正取生,得申請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
亦即九十二學年度此項條文之經費支付,由學務處統籌。九十三學年度「招生考試之成績優異的正取生」之策略則擬提請九十二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議決議。〉
第三條 本校大學部、研究所有庠獎學金之資格與獎助金額,依各院特色由各院統籌規劃,並依各院獎學金實施細則辦理。
第四條 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一、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規定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申請及審查程序依本校「有庠獎學金審查細則」規定辦理。
三、依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各院制定院獎學金實施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行政會議核備。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