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有庠獎學金實施細則
(九十二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92.07.03 (91-2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9.16 (92-01)院務會議核備通過
93.06.17 (92-2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07.21 (92-07) 院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優秀同學就讀本系,依本校『元智大學有庠獎學金設置辦法』暨『元智大學有庠獎學金審查細則』規定,訂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申請資格(擇一申請,不得重複領取)
一、大學部:
(一)凡符合「元智大學有庠獎學金設置辦法」第二條之第一、二款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本系大學部多元入學新生,依乙案考試入學其指定科考(原始總分)成績,為第一類組及第二類組各前五名之同學(名額依序遞補)或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國、英、數)三科平均達13級分以上者(含申請入學學生),可提出申請。
(三)自二年級起,依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該年級各班中擇優選取三名(名額依序遞補)之同學,且操行成績平均80分以上者,可提出申請。
二、研究所:
(一)凡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含入學及甄試)之正取生,於各大學畢業生名次為各系前5%者,給予相當於一學年之學費獎學金。
(二)凡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含入學及甄試)之名次為正取第一名者,可提出申請。
(三)同時錄取相關國立大學『台、清、交、中央、中山、中正、政大、成大』之資訊管理研究所正取者,可提出申請。
(四)自二年級起,碩士班依前學年學業成績及實際研究表現擇優選取四名(名額依序遞補)之同學,且操行成績平均80分以上者,可提出申請。
三、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得提出申請,獎學金之金額由系務會議討論後核發。
四、延畢生及在職專班生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申請方式
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向系上提出申請,申請及發放方式依『元智大學有庠獎學金審查細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 上列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則提系務會議討論決定。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資訊學院院務會議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