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有庠獎學金設置辦法

 

80.04.30 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84.05.17 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85.12.12 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87.07.29 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88.07.22 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9.07.12 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90.07.06 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91.07.22 第六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核備通過

92.03.24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06.09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十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1.07 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創辦人徐有庠先生為獎勵本校成績優異同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研究所有庠獎學金之資格與獎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凡參加甄選入學制或考試分發制進入本校,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在累計百分比前3%以內對應之總級分者,或指定科目考試為錄取學系採計科目(至少三科)成績原始總分在累計百分比前3%者,給予貳拾伍萬元之獎學金。上述學生之一至三年級任一學年成績班排名為各班前三名,且操行甲等以上者,下一學年將繼續給予貳拾伍萬元之獎學金。

二、凡參加甄選入學制或考試分發制進入本校,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在累計百分比前5%以內對應之總級分者,或指定科目考試為錄取學系採計科目(至少三科)成績原始總分在累計百分比前8%者,給予參萬元之獎學金。

三、凡參加本校研究所招生考試之成績優異的錄取生,依該年度招生簡章之規定,給予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

(一)凡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之正取生,於各大學畢業生名次為各系前5%者,給予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

(二)鼓勵各系所自主規劃系所特色,碩士班新生每學年給予:學費X【實際錄取人數X10%(四捨五入)】之金額分配至各系(所)依實際細則自行運用。

(三)凡參加本校招生考試(含甄試及直升入學者),博士班錄取生均得申請相當於一學年學費之獎學金。

(四)以各院博士班二、三年級學生總人數之50%來計算,學務處分配予該人數一年學費之獎學金,並由各院依照學業成績暨研究表現,自主規劃給獎標準。

第三條 本校大學部、研究所有庠獎學金之資格與獎助金額,依各院特色由各院統籌規劃,獎助金額分配原則需含各學制且明確規定,並依各院獎學金實施細則辦理,學業成績需符合系所選課規定且無不及格科目,研究表現與在校表現需符合系所規定。

第四條 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一、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規定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申請及審查程序依本校「有庠獎學金審查細則」規定辦理。

三、依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各院制定院獎學金實施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行政會議核備。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