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系友感情、協助會員發展、協助系務發展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永久會址設在母校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辦(現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遠東路 135 號)。 |
第四條︰ |
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項聯誼性活動。
二、系友聯繫與系友相關資料建立與更新。
三、辦理各項學術活動,如演講、參觀、專題座談等。
四、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
第二章︰會員 |
第五條︰ |
本系(所)畢 ( 肄 ) 業者,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歷年專任教師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言、選舉、罷免、表決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三、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四、榮譽會員不得享有選舉、罷免、表決及被選舉權。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二、參與本會會議。
三、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的任務。
四、繳納會費 |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
第八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九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費等之數額及方式,並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並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依法應由理監事會之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條︰ |
本會下設理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構。理事會之理事乃由各屆系友成員互選,每屆每班推派一位理事(含研究所),若無適合人選可從缺。 |
第十一條︰ |
本會下設監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構。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由系友全體互相推選 。 |
第十二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與副理事長,並議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之辭職。
三、聘免工作人員、榮譽理事、諮詢顧問等職。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其他依法應由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
第十三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四條︰ |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十五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監事長,並議決監事之辭職。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預算。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及監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第十七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被罷免者。 |
第四章︰會議 |
第十八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可必要或經理監事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時召開之。 |
第十九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條: |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
第廿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會員自由繳交會費。
二、 自由認捐、樂捐或募捐。
三、 向本校公事室申請補助。 |
第廿二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 八月一日 起至次年 七月三十一日 止。 |
第廿三條: |
本會之決算與次年之預算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訂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
第六章:附則 |
第廿四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改,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施行之。 |
第廿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